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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胶囊类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3-09 13:44:29  来源:山东省物价局  作者:山东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
“胶囊事件”曝光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治胶囊类药品市场秩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胶囊类药品价格监管。为维护胶囊类药品市场价格稳定,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防止不合理地增加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调查了解胶囊类药品在各类零售终端的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调查中发现胶囊类药品价格明显上涨或者有明确上涨计划的,要及时将有关药品的名称、品规、生产企业、当前价格、上涨幅度及其原因等情况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5)。
二、严肃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已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对确因成本增支较多,影响正常生产供应的,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将有关情况和调价申请上报省物价局。对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与最高零售限价之间仍有空间的,不予上调最高零售限价。
三、强化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最高零售限价销售药品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媒体报道的跟踪调查工作,对反映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上报。同时,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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