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3-10 15:44:31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作者:浙江省卫生厅

浙卫发 [2013] 16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在确保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阳光采购工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阳光采购工程”,进一步完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实施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
      继续巩固并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药械集中采购重大政策意见和措施。药械集中采购的重大政策、重要规范和标准,全省药械集中采购目录,药械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文件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标(入围)结果必须先公示后执行。招标公告、企业投标资料审核结果、企业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省纠风办、驻厅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招标采购整个工作流程。
      (二)进一步完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机制
      进一步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实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药品综合评价方法。全品种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要以采购量前200位药品和专利原研药、新进医保品种、抗肿瘤药等为重点,实施带量采购、“阶梯报价”,分类制定采购控制价,以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继续坚持“要什么,采什么”、合理标的价、淘汰制等成功做法,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切实有效地降低群众医疗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药械备案采购管理机制
      明确备案采购必须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审批原则和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核准结果向社会公开等原则。未经核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明确备案采购的管理权限、适用情况、工作程序、管理监督等要求,防止出现变相的目录外采购。
      (四)扩大药品、医用耗材具体采购信息公示内容
      1.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内容
      以省为单位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价格,全省采购金额排名前200位的药品、前10位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以及以此相关联的排名前10位医疗机构名单和采购金额。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的产品资料、医疗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备案采购理由等信息。
      2.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内容
      自主开展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有关信息。所辖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采购金额比例。
      3.各级医疗机构公示的内容
      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确标结果,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生产企业名称以及中标的同通用名、同规格的不同企业最低价产品信息。本单位备案采购的产品资料、申请科室、申请人姓名、申请理由等信息。本单位提出的引进新药、新医用耗材产品申请情况,包括产品资料、申请科室、申请人姓名、申请理由等信息。
      各地各单位在完成规定公布的内容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集中采购程序
      1.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全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度。对药品和已实施全省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采购品种必须从省中标目录(含参照中标目录管理的重点监控目录,下同)中选择,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制订出台《阳光采购确标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确标工作,并将确标结果予以公开。
      3.医疗机构应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和数量。
      4.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采购价格,严格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
      (二)增加采购公示途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并依托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省卫生厅在浙江卫生网(www.zjwst.gov.cn)、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生活与健康》报等载体上公示省级医院“阳光用药”相关信息。
      2.医院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专栏等载体,公示所有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为门急诊和住院病人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及时解答患者对价格的疑虑。
      (三)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纠风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群众对“阳光采购”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要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医院要按照“阳光采购工程”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制定本地、本医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贯彻落实。同时,要把该项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客观全面地评价医院工作。通过实施“阳光采购工程”,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转自浙江省卫生厅http://www.zjwst.gov.cn/art/2013/7/1/art_262_237162.html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最后更新

总公司: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黑龙江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 网站声明:本网站所刊载的文章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不得转载和商业用途。
电话:0459-5710347 传真:0459-5710597  24小时销售服务热线:400-0459-788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大街309号  邮编:163416
邮箱: kmsczm@126.com      黑ICP备12000601号-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黑)-非经营性-2011-0045